(2016)冀0609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0609刑初13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因开设赌场于2015年8月29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6)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吉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保定市徐水区西小营村自家中开设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赌具,从中抽头渔利。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人张某甲、王某乙、周某、魏某、赵某、孟某、焦某、李某、张某乙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罚没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提供赌博场所和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对所居所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判处缓刑。为维护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会义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高春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小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