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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周正、周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周正,周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被执行人周正。被执行人周爱萍。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正、周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正、周爱萍存款人民币23.5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芙蓉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23.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