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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592号原告:刘某,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人。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谷春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