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崔荣欣与王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荣欣,王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1860号原告崔荣欣,男,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王春华,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崔荣欣诉被告王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荣欣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荣欣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荣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26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崔荣欣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新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