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厦门通耐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海盐县盛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通耐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海盐县盛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通耐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海盐县盛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本院在执行厦门通耐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海盐县盛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海盐县盛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5497.47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65497.47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厦门通耐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34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