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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杜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839号原告杜某,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梁某,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代审判员 :刘亭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