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黎锦洋、陈耀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锦洋,陈耀佳,李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580号申请执行人黎锦洋,男,汉族,1963年6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陈耀佳,男,汉族,1973年2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李玉珍,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耀佳、李玉珍的银行存款、收入434915.4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