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2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威与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威,尚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2450号原告黄威。被告尚波。原告���威与被告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波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威诉称,2014年3月25日,被告尚波向原告借款43000元,约定同年5月1日前还清,如不按时还款,按200元每天计算违约金。同年5月1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3000元,12月3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9000元,三次借款共计10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有欠款105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尚波未答辩。原告举证有,借条三张,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5月10日、12月31日,被告尚波向原告黄威出具欠条三份,内容为“欠条今欠黄威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43000),约定于2014年5月1日前归还(一次性还清),如不按时归还,每超一天按200一天计算付给黄威欠款人:尚波2014.3.25”“欠条今借黄威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000.00)欠款人:尚波2014.5.10”“欠条今欠黄威现金玖仟元整尚波2014.12.31”.庭审中原告黄威称,2014年12月31日的欠条中有4000元是2014年3月25日借款逾期的利息,其他的都是本金共计人民币101000元。以上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波向原告黄威借款人民币101000元并出具欠条及原告黄威的陈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本案所涉2014年3月25日的借款,原被告之间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应如约还款,逾期未还款,系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继续还款的责任,对于本案所涉其他借款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综上原告黄威就本案借贷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原被告之间2014年3月25日借款,双方约定被告逾期按200元一天付给原告款项,经计算,该约定超过法律规定,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可以支持原告从被告逾期之日起即2014年5月2日起年利率24%的利息。对于剩余款项原被告未有关于利息的约定,可以支持原告从其向本院起诉之日起年利率6%的利息。被告尚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及判决于己不利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尚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威人民币101000元及利息,其中人民币43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人民币58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以上两笔利息均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威其他诉讼请求。对于人民币58000元借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0元、公告费人民币310元,共计人民币2710元由被告尚波承担人民币2618元(原告已预付,待被告支付以上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原告黄威承担人民币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温爱英审 判 员 吴 鹏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泉附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的权利、义务。上诉人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