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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3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孟祥英、杨本华、刘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孟祥英,杨本华,刘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36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韩晓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孟祥英,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杨本华,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刘淑梅,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1363号案件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孟祥英、杨本华、刘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查封房产一处)、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3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