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二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建明与汪拴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明,汪拴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586号原告:张建明。委托代理人:安彦宏,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拴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明与被告汪拴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明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建明负担。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韩泽谦审判员 赵贵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秉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