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7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高锁清、闫俊茹与梁前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锁清,闫俊茹,梁前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7民初102号原告高锁清。原告闫俊茹。委托代理人高惠平。被告梁前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锁清、闫俊茹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爱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