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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693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陈翔,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