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03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2016)云0103刑初261号被告人苟某某,尹某某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芶某某,尹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3刑初261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芶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昆明市盘龙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尹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昆明市盘龙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6〕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芶某某、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王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芶某某、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凌晨1时至4时间,被告人芶某某伙同被告人尹某某,在本市盘龙区茨坝街道办事处蒜村惠民百姓药店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得被害人李某价值人民币3795元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在本市盘龙区铣床厂8栋2单元楼梯口处,盗窃得被害人陈某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大地鹰王牌DD150G型摩托车一辆;在本市盘龙区茨坝街道办事处“来来往往”网吧门前花台旁,盗窃得被害人毛某某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巧格牌踏板摩托车一辆。后被告人芶某某、尹某某在转移赃物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扣押的涉案车辆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被害人报案和陈述材料,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提取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告知,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以及被告人芶某某、尹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芶某某、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芶某某、尹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芶某某、尹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芶某某、尹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二人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