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婷婷与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绿洲社区南河崖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婷婷,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绿洲社区南河崖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91民初388号原告:赵婷婷。委托代理人:许伟,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绿洲社区南河崖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春力,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快伟,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婷婷诉被告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绿洲社区南河崖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树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婷婷及其委托代理人许伟,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快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广饶县丁庄镇一分场)绿洲社区南河崖村,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出生后落户在被告处,并享受被告村民的各项待遇。2012年广饶滨海新区管委会将南河崖村广北干沟耕地征用,每年给付绿洲社区南河崖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绿洲社区南河崖村村民委员会按集体成员人数予以分配。原告2015年应得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12883元,南河崖村村民委员会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予给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12883元。被告辩称,原告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实,但是因为原告已经结婚出嫁,按照村委会的村民自治原则,该村规定女子出嫁后仅享受该村的村民待遇一年,因此在本案中原告已经不享受该村的村民待遇。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被告发表了质证意见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户口本各一份,拟证明原告赵婷婷为该村村民身份。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证据二,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绿洲社区南河崖村村民代表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以会议决议形式已经确定原告婚后还享受一年土地流转金分配待遇。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已经实际领取了婚后一年的土地流转金待遇,该证据的第二条第三项证明自2015年起,不再享受该待遇。证据三,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绿洲社区管理中心、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绿洲社区南河崖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以上两单位同意赵婷婷计生关系落户该村,原告为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只能证明原告计划生育关系落在被告处。证据四,户名为曹某某的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北分理处个人定活一本通一份、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绿洲社区南河崖村2015年土地流转金分配表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2012年-2014年土地流转金领取情况及2015年未领取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领取了2014年之前的土地流转金,会议纪要当中所说的一年的土地补偿款已经领取了。证据五,赵婷婷、刘某结婚证一份,拟证明赵婷婷、刘某于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其户口和土地仍在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绿洲社区南河崖村,不影响原告与该村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于20XX年X月结婚,按照规定原告只能领取结婚当年的土地流转金,而原告已经领取了2014年的土地流转金,即不享有2015年的土地流转金。被告为证明自己的抗辩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发表了质证意见:证据一,会议纪要复印件两份,拟证明已结婚女孩只享受当年一年土地流转金,以结婚证为准,原告已不享受2015年的土地流转金。原告对2015年会议纪要真实性予以认可,对2016年会议纪要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为复印件,且召开会议的时间是2016年1月28日,该会议决定的内容不能影响之前期间的村民土地流转金分配权利,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被告以村规民约决议作为土地流转金分配的决定,侵犯了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该条决议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悖,依法不予认定和支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2015年会议纪要,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予以采信;提交的2016年会议纪要,系复印件,原告有异议,不予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赵婷婷出生于19XX年X月XX日,于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自出生户籍关系落户在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绿洲社区南河崖村。2012年广饶滨海新区管委会将南河崖村广北干沟耕地予以流转,每年给付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绿洲社区南河崖村承包地补偿费用,被告按集体成员人数予以分配。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2014年土地流转补偿费。2015年1月29日,被告召开村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对土地流转金分配方案讨论并作出决定,决定已结婚女孩只享受一年的待遇,按结婚证为准,据此未向原告支付2015年土地流转补偿费。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绿洲社区南河崖村2015年土地流转金分配为每人12883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自出生落户于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绿洲社区南河崖村,属于该村的合法村民,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等财产,均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共有,同时国家保障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故被告关于执行其村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原告系已结婚女孩只享受一年待遇的抗辩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作为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绿洲社区南河崖村的集体组织成员,应当享有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款,原告要求被告发放2015年度占地流转补偿款12883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绿洲社区南河崖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婷婷支付2015年土地流转补偿款1288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元,由被告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绿洲社区南河崖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树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士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