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陈守宗与张社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守宗,张社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353号申请执行人陈守宗,男,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社营,女,1967年3月7日生,汉族。陈守宗与张社营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二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社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守宗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社营履行3053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经申请人陈守宗申请,本案被执行人张社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守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社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守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现立审 判 员 韩敬章代理审判员 方政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