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韩明明诉被告高彩虹、刘亚琴、高景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明,高彩虹,高景志,刘亚芹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1民初1330号原告韩明明,男。委托代理人张再升,科尔沁左翼中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彩虹,女。被告高景志,男。被告刘亚芹,女。原告韩明明诉被告高彩虹、高景志、刘亚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段凤杰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明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再升、被告高彩虹、刘亚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景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明明诉称,2015年5月初,经媒人韩国平介绍原告与被告高彩虹相识并订下婚约,2015年5月18日在太平屯村三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20000元,2015年5月24日在六户村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0000元,两次共给付彩礼款30000元,后因原、被告双方没有共同语言而解除了婚约。被告高彩虹用彩礼款购买金项链一条价值13451.40元,于2015年9月12日退回原告,尚有16548.60元彩礼款未退回,故诉至法院,(一)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彩礼16548.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高彩虹庭审答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均属实。同意返还彩礼款,但是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被告高景志未作答辩。被告刘亚芹庭审答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均属实。我不同意返还彩礼款,因为我没有花彩礼款,也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明明与被告高彩虹于2015年5月份相识后订立婚约,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原告韩明明共给付被告高彩虹彩礼款30000元,后因双方解除婚约关系,被告高彩虹于2015年9月12日退给原告用彩礼款购买的金项链一条,价值13451.40元,剩余彩礼款16548.60元未能给付。原告韩明明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递交三份证据,证据1、哲理木金店销售凭证一份(复印件);证据2、录音光盘一张;证据3、证人出庭申请书一份。三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均未向法庭递交证据。原告韩明明出示证据1,证明原告收到被告返还的金项链一条,价值13451.40元,剩余彩礼款16548.60元未返还;证据2(当庭播放光盘),证明2015年9月12日三被告除返还金项链外,还承诺2015年9月13日返还彩礼款15000元的事实;放弃证人韩国平出庭作证。被告高彩虹质证认为,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没有异议。被告刘亚芹质证认为,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韩明明递交的证据1,因二被告均认可该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系录音光盘,录音的内容不能证明原告韩明明给付的彩礼款系由被告高景志、刘亚芹收取占有,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就本案而言,原告韩明明虽与被告高彩虹按习俗给付了彩礼,但双方最终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因此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原告韩明明主张三被告共同返还彩礼款,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高景志与被告刘亚芹收取占有彩礼款的事实,故对原告韩明明主张被告高景志、刘亚芹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主张被告高彩虹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高景志未举证、未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彩虹返还原告韩明明彩礼款16548.6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韩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元,由被告高彩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凤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希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