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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庄彩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庄彩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第2496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负责人:夏旭。委托代理人:傅骏军,系原告职员。委托代理人:郑林统,系原告职员。被告:庄彩微。本院在审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庄彩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原告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偿付罚息2013.43元。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47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屠小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虞雨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