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生某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生某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551号原告生某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生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国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文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