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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生某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生某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551号原告生某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生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国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文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