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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章丘市黄河镇西张村民委员会与李富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民委员会,李富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1101号原告:章丘市民委员会。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张宝安,村主任。被告:李富华,男,生于1955年9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第一委托代理人:牛家家,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委托代理人:杜婷婷,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市黄河镇西张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富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退出土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退出土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黄河镇西张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章丘市黄河镇西张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洪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