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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爱东与倪从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东,倪从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44号申请执行人李爱东,男,汉族,1970年5月17日出生,住高唐县。被执行人:倪从宝,男,汉族,1956年3月10日出生,住夏津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倪从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倪从宝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427执4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廷利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曙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