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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487号原告郝某某,女,1980年6月7日出生。被告赵某某,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增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佳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