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沈阳畅达运输有限公司、惠晓兵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沈阳畅达运输有限公司,惠晓兵,王浩,赵斯特,李慧梅,范维晶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569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被告:沈阳畅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路17号。法定代表人范维晶。被告:惠晓兵。被告:王浩。被告:赵斯特。被告:李慧梅。被告:范维晶。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阳畅达运输有限公司、惠晓兵、王浩、赵斯特、李慧梅、范维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330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泽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晓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