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金伟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伟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363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伟某,男,1995年8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镇中街。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9日被抓获,同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6]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伟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薪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伟某于2016年1月9日16时许,在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向袁鹏某贩卖1.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金伟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袁鹏某证言,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毒物药物分析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伟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瑞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