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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嘉善求是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善求是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灵渝织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嘉善求是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金洪路268号。被执行人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汾湖镇苏同黎公路西侧(月西路229号)。被执行人吴江市灵渝织造厂,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汾湖镇黎里东亭街镇东桥东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求是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灵渝织造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灵渝织造厂在本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本院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4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