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磊诉被告张青松、张玉凤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磊,张青松,张玉凤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242号原告李晓磊,男,1982年4月21日生,汉族。被告张青松,男,1979年10月8日生,汉族。被告张玉凤,女,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原告李晓磊诉被告张青松、张玉凤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晓磊诉称,2016年4月14日,被告张玉凤借用原告的豫P×××××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去周口办事,被告张青松以被告张玉凤欠其款为由,强行将豫P×××××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扣留,致使原告无法使用该车,每日支付车辆租赁费300元。原告要求被告张青松、张玉凤归还豫P×××××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赔偿原告车辆使用费每日3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李晓磊要求被告张青松、张玉凤归还豫P×××××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赔偿原告车辆使用费每日3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侵权行为地发生在周口市川汇区,原告应向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晓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臧 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