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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某、李某与刘某、李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申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张金红。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再审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某申请再审称:一、其与李某在婚前达成一致意见,由其支付3.5万元作为入赘李某家的条件,其中3.2万元李某用于归还自家盖房时的借款。一、二审法院对此事实不予认定,存在错误,其作为上门女婿未分得任何财产,合法权益未得到保护。二、其从他人处借款7.8万元用于家庭成员的治疗和安葬,其在庭审中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一、二审法院对此均未处理,存在错误。刘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并向本院提交了吴云、席小兰的证言材料。李某提交意见称:刘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一、刘某给其的3.5万元是彩礼钱,是入赘的条件,并非用于偿还盖房借款,收到钱后给刘某退了3000元。二、刘某所称7.8万元借款并非其与刘某的共同债务,其从未听刘某说过借款之事。本院认为:刘某称李某家盖房其出资3.2万元,其父亲去世时向他人借款7.8万元,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刘某在一、二审中对其前述主张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故一、二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刘某虽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了证人证言材料,但因证人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无法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该证据不足以采信。故刘某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故刘某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综上,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玲代理审判员 唐 辉代理审判员 侯林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佳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