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丁泽荣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康县人民法院,丁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7执480号申请人:太康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丁泽荣,地址太康县。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丁泽荣罚金一案,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太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泽荣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臣执行员 孙飞跃执行员 彭庆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方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