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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丁泽荣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康县人民法院,丁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7执480号申请人:太康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丁泽荣,地址太康县。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丁泽荣罚金一案,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太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泽荣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臣执行员  孙飞跃执行员  彭庆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方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