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3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商家莺与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家莺,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商家莺,男,汉族,1966年9月29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兰英,女,汉族,1977年6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申请执行人商家莺与被执行人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8000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X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