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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1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宋兰臣与吉光灿、吉晓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兰臣,吉光灿,吉晓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1民初405号原告宋兰臣,男,194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告吉光灿,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告吉晓安,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原告宋兰臣诉被告吉光灿、吉晓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吉晓安所有的冀E×××××号二轮摩托车,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兰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登记在被告吉晓安名下的冀E×××××号二轮摩托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贺永威人民陪审员  刘寿康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红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