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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31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张琳琳诉李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1民初21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在庭外和好,故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