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4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曾家丽与被执行人织金县乾朋投资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家丽,织金县乾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4执252号申请执行人曾家丽,女,1966年4月11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织金县乾朋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向俊,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曾家丽与被执行人织金县乾朋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一案,本院(2015)黔织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织金县乾朋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家丽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织金县乾朋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曾家丽的投资款200000元及投资分成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5年2月24日起计算至偿付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768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织金县乾朋投资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家丽与被执行人织金县乾朋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织金县乾朋投资有限公司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一次性还清所欠申请执行人曾家丽的本金200000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申请执行人曾家丽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织金县乾朋投资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申请执行人曾家丽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织金县乾朋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第一条时间的限定。本案因被执行人织金县乾朋投资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家丽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黔织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涛审判员 周道华审判员 潘绍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祖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