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7民初575号原告杨某。被告崔某。原告杨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性格差异过大,缺乏夫妻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2016年1月份,被告又因为一点小事与原告吵架,原告实在无法忍受,便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上述情形表明,双方已无任何夫妻感情可言,已无和好可能。故具状起诉,请判令双方离婚,原告在被告处的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原告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婚姻关系。被告崔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原告称其在被告处有部分个人财产,但自愿放弃,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务。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仍有共同生活的希望与可能。双方对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的矛盾应相互体谅和相互理解,共同创建幸福美好的家庭。原告要求离婚,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不应草率离婚。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崔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国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