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赞先、吴新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赞先,吴新凤,廖敏敏,方奕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101-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0号。法定代表人罗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赞先,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吴新凤,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廖敏敏,女,1979年3月2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方奕普,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赞先、吴新凤、廖敏敏、方奕普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5)青执字第210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吴新凤、方奕普名下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桂雅路1号南宁.联盟新城5号楼2单元105号房壹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新凤、方奕普名下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桂雅路1号南宁.联盟新城5号楼2单元105号房壹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蓉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