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雪亮与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亮,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门峡市公安局崤山派出所,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农办,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岗上村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202行初12号原告王雪亮,男,1951年4月8日生,汉族。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杜元华,该办主任。被告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派出所。法定代表人王晓,该所所长。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农办。法定代表人杜建成,该办主任。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岗上村委。法定代表人范铁庄,该村村长。原告王雪亮诉被告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派出所(以下简称市崤山派出所)、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农办(以下简称崖底街道办农办)、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崖底街道办)、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岗上村委(以下简称岗上村委)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雪亮诉称:第三人张红坡,为达到他多包地,多得国家补偿为目的让我给他养羊,看场为名,诈骗我责任田。2010年冬,张红坡叫我妻子动员我,让我们给他养羊、看场,让我们把自己的责任田承包给他。在我们口头答应后,2011年元月5日他到我家,叫我们带头给他签合同,我们要求把养羊、看场也写进合同,张红坡不干,说自己说了就算数不会反悔,我们就签了合同。几天后张红坡羊回来,而叫一组范法元给他养,我们去问他,他说是村长安排的,我们去问范铁庄,他说不知道,我们给张红坡要地,他说要按合同,我们去法院告他,法庭说,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法,让我们到农办申请调解,冻结土地。如果你们不同意调解意见,拿上调解书,再来起诉。我们回去向乡农办申请调解,冻结土地报告,过两天我去问,农办的人说,我去你们村了,你们村长不让管。因张红坡要耕地,被我妻子挡住,张红坡几次毒打我妻子,市崤山派出所几次来人都不管,还是叫村里调解,村里没人管,没办法,我们只有信访。乡里出了意见书,区里不复查。我们找区委书记,区政法委组织公检法司于2011年8月17日给我开听证会,也不给答复意见书。区法制办出具要求法院依法立案的依据也被郭鹏拿走。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没有土地还怎么活。2011年7月11日我和妻子去街道领土地侵权意见书,在崖底街道办一楼门口,莫极端要专政我,并指令两人动手拉我,我跑到大院门口被他们追上,后有十多人对我拳打脚踢,把我打的鼻青脸肿,满地是血,上衣撕破,口袋里45元钱、一盒烟也被抢走。我去医院鉴定为轻微伤,我去市崤山派出所立案后,办案民警不查实,不处理,也不给答复意见。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款,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赔偿人民币20万元。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诉求如下:1、确认被告崖底街道办主任、被告崖底街道办岗上村存在范铁庄故意不调解、不冻结我的土地,不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2、确认被告崖底街道办岗上村存在范铁庄依权故意报复我,举报他贪污事实,才故意不给我冻结土地的犯罪事实。3、确认被告崖底街道办岗上村村长范铁庄袒护第三人张红坡失踪证明。4、确认被告崖底街道办主任莫极端带领机关人员行凶打人抢劫的犯罪事实。5、确认被告市崤山派出所民警立案后,不查实、不处理、不给答复意见的不履职行为。6、判令归还我责任田。7、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我人民币每年20万元。8、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所诉的部分主体,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没有参加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不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原告王雪亮的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针对原告王雪亮起诉存在的问题,本院依职权已向其进行了释明,其坚持起诉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雪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待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二民审 判 员 刘 纯人民陪审员 任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煜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