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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玉龙与谢经涛、黄友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龙,谢经涛,黄友斌,谢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567号申请人:王玉龙被执行人:谢经涛被执行人:黄友斌被执行人:谢学刚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兴良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