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5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河源市瑞昌饲料有限公司与惠东县川惠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源市瑞昌饲料有限公司,惠东县川惠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川惠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25执154号申请人河源市瑞昌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荣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巧龙,广东宝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韬,广东宝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惠东县川惠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延林。被执行人广东川惠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明建。关于申请人河源市瑞昌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东县川惠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川惠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河东法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告惠东县川惠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川惠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河源市瑞昌饲料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763187.85元。因被执行人惠东县川惠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川惠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河源市瑞昌饲料有限公司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作出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惠东县川惠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欠申请人河源市瑞昌饲料有限公司763187.85元,计划从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每月固定还10万元,2017年3月1日至4月30日每月固定还10万元,在2017年5月31日前还清剩余款(包括诉讼费11832元、利息及罚息35000元)。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已作出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河东法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