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1158号原告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经营者王彬,经理。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170元,减半收取958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常玉炼审 判 员 郭智华代理审判员 甄建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荣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