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1刑初6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龙从河、王万刚,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国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龙从河、王万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注册成立了重庆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没有实缴注册资金),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公司运营管理。该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入不敷出,且张某甲无力偿还个人债务。2015年3月,张某甲产生了开展零首付贷款购车业务套取现金的想法,并安排员工对外宣传该业务。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张某甲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条件下,借用公司名义先后与无资产的客户(俗称:“白户”)何某甲、杨某甲等人签订零首付贷款购车合同,骗取保证金共计128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其他开支。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骗取被害人何某甲15000元保证金。2.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骗取被害人陈某甲10000元保证金。3.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骗取被害人杨某甲15000元保证金。4.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骗取被害人翟某某15000元保证金。在翟某某多次追逼下,张某甲于2015年6月退还了10000元。5.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骗取被害人王某15000元保证金。6.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骗取被害人田某15000元保证金。7.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骗取被害人张某乙15000元保证金。8.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骗取被害人张某丙15000元保证金。9.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骗取被害人张某丁13000元保证金。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赵全营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并退还了被害人翟某某10000元,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人彭某某、何某乙、张某戊、张某己、韩某、刘某某、杨某乙、卢某、韩某某、陈某乙、黄某、冉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何某甲、杨某甲、翟某某、王某、田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陈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手机短信截图、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章程、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招商银行交易明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交易明细、个人征信报告、收据、委托代办车辆银行贷款协议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并退还了被害人翟某某10000元,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其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张某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而且所得财物基本未退还,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日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二、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祖凯代理审判员 陶军霖人民陪审员 曾凡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