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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01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赵孝童与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不服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孝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2901行初5号起诉人赵孝童。2016年4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赵孝童的起诉状,诉称:2015年9月18日在临夏市刘临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起诉人途径此路,发现伤者伤情严重,其出于好心报警,保护现场,当时其并没有实质发生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人员将其定性为肇事者,扣押其甘N·C0213号三轮摩托车一辆及驾驶证,至今未还,已超扣押期限。现起诉人认为交警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于2016年4月22日起诉来院,要求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赵孝童所诉称:要求确认交警部门扣押车辆的行为违法,返还扣押车辆,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赵孝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波审 判 员  何世菊人民陪审员  马亚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玲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