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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中民三终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丁绍澎、李世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绍澎,李世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民三终字第2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绍澎,男,生于1982年12月18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委托代理人王理乾、王国伦,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法律律师、律师助理。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世全,男,生于1966年8月4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上诉人丁绍澎与被上诉人李世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津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盐津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盐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收取。审判长  刘金福审判员  周严惠审判员  陈贵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庆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