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中民三终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丁绍澎、李世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绍澎,李世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民三终字第2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绍澎,男,生于1982年12月18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委托代理人王理乾、王国伦,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法律律师、律师助理。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世全,男,生于1966年8月4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上诉人丁绍澎与被上诉人李世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津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盐津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盐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收取。审判长 刘金福审判员 周严惠审判员 陈贵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庆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