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7刑更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温伟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1492号罪犯温伟良,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初中肄业,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肇鼎法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伟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温伟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温伟良属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9次;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温伟良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伟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洪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