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02刑初89号公诉机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2年7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岭东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辽铁银检公诉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斌、付尧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楚艳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分左右,被告人刘某在虚构通过其交取暖费便宜的事实的同时,为获得他人信任,通过网络联系制作了假的“铁岭天信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票专用印章,并通过在私下购买的发票本的发票上加盖假的发票专用章的方式,骗得宋某某、王某、李某等十余人的信任,从而骗取宋某某等人人民币二万九千余元。进入取暖期后,宋雅明等人发现刘某并未将取暖费交到供热公司,遂追要取暖费。案发前,刘某的父亲刘光学代刘某返还二万六千余元。目前尚有三千余未予返还。2015年9月2日,被告人刘某由其父亲刘光学送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宋某某、王某、李某、高某、刘某某、王某某、孟某某、高某某、佟某某、康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天信公司朱刚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印章检验鉴定书、用户交费、欠费明细、工作报告、假的收款收据、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刘某的户口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伪造公司印章骗取他人取暖费,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能主动返赃,又能积极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朴锦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