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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执2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邢会琴与被执行人王锦萍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会琴,王锦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02执264-2号申请执行人邢会琴,女,出生于1955年2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王锦萍,女,出生于1970年5月26日,汉族。邢会琴与王锦萍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做出的(2013)汉台民初字第01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锦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权利人邢会琴已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锦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由王锦萍向申请执行人邢会琴支付经济损失3000元;2、由王锦萍负担本案诉讼费250元;3、由王锦萍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已经发生的金钱给付义务共计330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年3月31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锦萍的存款3300元,本案执行标的已经执行到位,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汉台民初字第011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费50元,由王锦萍负担(已扣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