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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郭建刚、苏州旭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郭建刚,苏州旭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120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18号。负责人刘兴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风华,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刚,确认送达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浦四路朱家工业园F1幢。被告苏州旭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111号41室。法定代表人朱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杨,该公司法务。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郭建刚、苏州旭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初步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5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庄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