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石法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游淑珠等申请执行廖成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淑珠,陈彪,陈梅双,陈祖兵,廖成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石法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游淑珠,女,汉族,1963年6月11日出生,农民,住仙游县。申请执行人陈彪,男,汉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农民,住仙游县。申请执行人陈梅双,女,汉族,1985年3月10日出生,农民,住仙游县。申请执行人陈祖兵,男,汉族,1925年6月7日出生,农民,住仙游县。被执行人廖成恭,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出生,住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30日作出的(2000)泉刑初字第0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廖成恭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廖成恭的动产(含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三、查封被执行人廖成恭的不动产(含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权(含住房公积金、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等),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四、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廖成恭的收入;五、由被执行人廖成恭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加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聿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