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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1刑初7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冬冬”,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15年1月30日桂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月25日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3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公诉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井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至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侯某某、刘某某、刘某甲、房某某、刘某乙、房某甲等人在其位于桂阳县鹿峰街道陶瓷岭的租住房内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4年8月份的一天,刘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容留侯某某吸食毒品;2014年9月份的一天,刘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容留刘某某、刘某甲吸食毒品;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刘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容留侯某某吸食毒品;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刘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容留“志鹏”和刘某甲吸食毒品;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刘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容留刘某甲、房某甲、刘某乙吸食毒品;2014年12月16日13时许,刘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容留刘某甲等人吸食毒品;2014年12月16日15时许,刘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容留刘某甲、侯某某、房某某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说明,户籍资料,健康检查登记表,尿样毒品成份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刘某甲、房某某、侯某某、刘某乙、房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预交罚金一万元,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先行羁押39天已折抵刑期。罚金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光文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人民陪审员  雷英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玲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