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东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王XX与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北东民初字第16号原告王XX,职业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淑玉,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XX,职业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晓琳,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娜,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XX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XX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希望双方和好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凤举代理审判员 柳长虹人民陪审员 初洪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文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