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4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张永清与淮安市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锁庚、何宝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清,淮安市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锁庚,何宝青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4836号原告张永清。委托代理人舒洪武,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柯,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景福里1号。法定代表人温进平,董事长。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同义村。法定代表人肖中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内新,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锁庚。被告何宝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清诉被告淮安市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锁庚、何宝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清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清撤回对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人民陪审员 朱利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利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