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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赵善斌、黄月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赵善斌,黄月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260-1号申请人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191-1号。法定代表人莫春耘,总经理。被申请人赵善斌,男,壮族,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被申请人黄月娇,女,汉族,1975年10月9日出生,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思志、周燕、赵善斌、黄月娇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其名下的挖掘机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69584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赵善斌(共有人黄月娇)名下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四川路南面晖旺花园1幢1单元602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4月21日止。二、申请人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沃尔沃牌挖掘机一台(机型:EC140BLC,机号:17775)。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8年4月21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宝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