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董金林与江苏南通六建集团福辰劳务有限公司、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林,江苏南通六建集团福辰劳务有限公司,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2678号原告董金林。委托代理人郭海林、耿小艳,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六建集团福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336号。法定代表人秦兴福,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向阳,北京张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888号。法定代表人何畏,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亮,系公司职员。原告董金林诉被告江苏南通六建集团福辰劳务有限公司、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金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金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金林负担。审判员 周建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