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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董金林与江苏南通六建集团福辰劳务有限公司、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林,江苏南通六建集团福辰劳务有限公司,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2678号原告董金林。委托代理人郭海林、耿小艳,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六建集团福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336号。法定代表人秦兴福,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向阳,北京张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888号。法定代表人何畏,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亮,系公司职员。原告董金林诉被告江苏南通六建集团福辰劳务有限公司、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金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金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金林负担。审判员  周建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林 微信公众号“”